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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受委托接受海南省东方市符某安湛江市诈骗一案一审辩护律师
2017-2-21 20: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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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因“网络原始股”引起的诈骗案,但刘峰律师认为被告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恰恰相反,他本身亦是被欺骗者,受害人。

2016年8月1日,刘峰律师前往湛江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符某安。目前该案正处于二次侦查阶段。

 

附本案一次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意见

 

为何受害者竟成诈骗犯?

 

—符X安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

湛江市开发区检察院揭琦龙检察长、张奇检察员:

X安涉嫌诈骗一案目前已由公安机关二次侦查终结,移送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已经先后两次阅卷并对案卷进行了仔细研究。同时,辩护人也几次会见了嫌疑人符X安。并且,辩护人也获得了本案案卷材料之外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并发现本案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为尽到辩护职责,协助贵院查明事实,严格依法53处理,特出具该本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第八条的规定,请将本意见入卷。

辩护人发现,本案并非如报案人报案陈述的那么简单。本案的实质,是一起由广西籍许广崇、苏真才、周振宇、玉震东、李启旭等人通过巧设网络虚拟股市,以鼓吹广西某地大型旅游渡假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的原始股高额投资价值等为诱饵,欺骗投资者“入市”,骗取投资者投资款项的诈骗性质的案件。在这一起案件中,许广崇、苏真才、周振宇、玉震东、李启旭等人才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而本案的报案人凌婉华、陈彩郁、艾青、卢道连、蔡婉宁,连同被报案人张卫英、张富贵、符X安等人一道均是受害人。许广崇等人的作案工具主要是开设虚拟股市的网站。

本案的真实案情如下:

2011年,许广崇、玉震东、苏真才等人在香港注册了“香港天等国际商业联合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五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在广西南宁租用办公楼,大肆宣传公司将在广西阳朔、巴马等地进行房地产及旅游地产投资项目,准备在香港上市并以“香港天商五洲股份”原始股投资回报高和可换购旅游房产作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根据许广崇、玉震东、苏真才等人提供指定交易网站(www.hkts168.com)的注册账号和密码,投资者可以在网站进行抛售、套现、升级等操作,其抛售套现等均使用网站的投资币。前期,除了部分人少量抛售部分所谓原始股之外,其他投资者均无法实现抛售套现。最终许广崇、苏真才等人携款逃匿,无法联系。

201111月底,本案嫌疑人张卫英等人经朋友詹小卫等人介绍初步了解了“香港天等国际商业联合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五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香港天商五洲股份”原始股。因上述公司在广西通过新闻媒体推广和宣传(见附件五、五洲天商公司早期宣传资料),并邀请了省、市相关人员出面参加了项目活动,张卫英等人信以为真,于是投资了“香港天商五洲股份”原始股。覃刚(与张卫英共同投资过其他项目)听说该原始股信息后便一同来投资。而本案报案人凌婉华与覃刚相识,得知消息后要求共同投资,其他报案人因与凌婉华、覃刚相识而相互介绍,于是找到张卫英、覃刚等人要求共同投资。在共同投资过程中,张卫英等人并未主动对外宣传、未主动联系、未主动要求报案人进行投资,而且符X安、张富贵只是负责开车,并未参加讨论,并不知情。上述人员均是“香港天商五洲股份”原始股的投资者、受害者。2012年底,张卫英等人到南宁“香港天商、五洲”公司办公地点找许广崇、玉震东、苏真才等人讨要投资款(见证据十、五洲天商公司许广崇、苏真才答复投资者追讨投资资金录音及视频),许广崇、苏真才等人以各种理由推拖并以另一个网站(博爱网站,见证据七、博爱网站图片)继续骗取投资,张卫英等人不再相信其所言,之后,张卫英等人积极联系许广崇、玉震东、苏真才等人,希望追回投资款项,但最终直至无法联系到许广崇、玉震东、苏真才等人,于是向南宁本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在此期间,报案人凌婉华等人也多次联系张卫英等人,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张卫英等人答复自身也是受害者,应该共同去找许广崇、玉震东、苏真才等人追讨。之后,凌婉华以在湛江市公安局有关系为由进一步威胁张卫英等人必须垫付赔偿投资本金以及预期利益,张卫英等人拒绝其无理要求后,凌婉华便到湛江市公安局梧阔派出所进行报案,梧阔派出所随后对同是投资者、受害者的张卫英、符X安、张富贵等人立案侦查。

能对上述案情进行明确的证据材料有诸多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其中,书证有许广崇等人为实行诈骗所制作提供的各种宣传资料、工商资料,张卫英等人为购买虚拟原始股向苏真才等人汇款的银行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有张卫英为向许广崇等人追索投资款的短信记录、网页保全照片、截图,视听资料有手机录像、录音、照片,证人有知情者赵巍和参与投资者陈凤燕。(详见证据清单

而本案的报案人凌婉华等人与张卫英的关系,一方面是同为投资者、受害人,另一方面,部分报案人只是通过张卫英、张富贵的银行账号将钱转给了苏真才等人。前一方面自不待言,后一方面,辩护人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报案人所陈述的张卫英等人对此“洗脑”等主动性推介的原因,而是报案人通过覃刚主动找过来希望能参加该“投资项目”的。

因此,关于本案,辩护人要提醒公安机关和贵院注意和思考的是:

一,凌婉华等5个报案人共通过张卫英、张富贵二人转账¥789,325给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苏真才、玉震东等人,而张卫英、张富贵一共转账、现金汇存给苏真才、玉震东等人400多万元,其中银行流水可以确定的便有2,094,910元。400多万元中除了报案人的款项外,更有其他投资者比如赵巍、陈凤燕等人以及张卫英、张富贵等人的个人投资款项。并不只是凌婉华等人是受害者。这些证据公安机关为何不去调取?

 

二、一个诈骗行为的实施者,怎么可能又是同一诈骗行为的受害者这样自相矛盾的双重身份?而且张卫英等人遭受的损害比凌婉华等5报案人的总额加起来还要大?如果张卫英等人明知这一投资项目实属诈骗行为,怎么可能让自己遭受如此巨大损失?

 

三、和凌婉华等5报案人相同性质的投资者赵巍、陈凤燕,亦通过张卫英等人的银行账户转账给苏真才等人进行投资购买“原始股”,二人也亲历了整个过程。为何该二人向辩护人明确张卫英等人亦是受害者,而真正的诈骗行为实施者是许广崇、苏真才等人?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并且,为何他们不控告张卫英等人?

 

四、如果张卫英等人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为何会有大量的短信、视频等证据,明确张卫英等人曾经向许广崇、苏真才等人进行维权,索要说法?

 

五、苏真才、许广崇等人有着明确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为何不去对这些人进行调查并进一步查清案情?并且偏听报案人的陈述?本案现有案卷材料除了银行转账记录和因报案人索赔心切的难免偏颇的报案陈述,还有什么能明确张卫英等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六、诈骗与否不论,符X安本人其实并没有参与其中。除了报案人的说辞,还有什么能明确符X安参与了其中?是如何参与的?

七、诈骗,是骗人钱财,据为己有,而报案人通过转账给张卫英、张富贵的款项最终全都转给了苏真才、玉震东等几人,并不存在据为己有,何来诈骗?

八、报案人凌婉华、卢道连曾经亲往南宁与以许广崇为代表的“天商、五洲公司”成员会面,并进行投资考察,缘何一股脑将罪责推给张卫英、张富贵等人?又有什么理由做出案卷中显示的报案陈述?

如此种种 不一而足……

鉴于有如此多的证据需要提交给贵院,而公安机关有义务进一步调查清楚,尚有更多意见,辩护人将在后续陆续提出。

揭琦龙检察长、张奇检察员,

辩护人认为,由于本案割断了事实整体,仅仅通过索债心切的报案人陈述和转账记录来认定一个“诈骗行为”的发生,便不可避免地造成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甚至指鹿为马的掩盖真相的后果。将一个本是诈骗行为的受害者,通过怀疑定罪逻辑强硬定性为诈骗行为的实施者,进而囫囵吞枣地采取强制措施(辩护人也亦得知张卫英目前被通缉在逃),而置真正的诈骗行为的实施者于不顾。至少对侦查行为而言,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的司法行为和态度。因此,辩护人希望贵院能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监督检察职能,把握好审查起诉工作。履行好自己捍卫社会公正的神圣使命。

而本案,辩护人认为,随着调查和侦查的进一步深入,真相终究会浮出,受害者和诈骗者终究会一一还原,而贵院终究会意识到这是一起错案,并最终意识到这不是一个应当起诉甚至刑事立案的案件,从而做出不起诉决定。对此,辩护人请贵院予以慎重对待。

而,若非设身处地,谁能心往神至?辩护人最后想说的是,作为法律人,作为承担理性实践使命的我们,任何时候,都不得不警惕可能有意无意地深入我们思维意识深处的怀疑定罪、推理定罪、误解和偏见定罪、强盗逻辑和野蛮逻辑定罪。

 

此致

湛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辩护人:刘峰 律师

201611 17

 

 

(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线索、证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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