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 刘峰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信息 >> 最新委托 >> 正文
广东省肇庆四会市某镇镇长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刘峰律师担任辩护律师
2015-6-27 11:05:09
浏览:

正文: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某镇镇长张锦坤被指控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刘峰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由刘峰律师携助理曾祥发律师担任辩护律师。

本案,因对案卷和事实的诸多研究,我们做无罪辩护。

 

附:本案的四次律师意见

 

诸多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和查实

---张锦坤涉嫌贪污、玩忽职守案审查起诉阶段一次律师意见

 

四会市检察院苏斌检察长、乡少梅检察员:

张锦坤一案,广东红棉(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曾祥发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张锦坤辩护人后,及时前往贵院进行了阅卷。在详细研究案卷后,并于33日前往四会市就有关情况向嫌疑人张锦坤、证人巢志明等人进行了核实,并现场查看了巢志明养猪场。辩护人发现有关事实和案卷显示情况并不一致,尤其与《起诉意见书》中所列明的事实有较大出入,并且,有诸多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和查实。辩护人随后并于34日下午前往贵院就上述问题和经办人乡少梅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及时表达了相关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特向贵院提出律师意见,希望贵院根据最高检去年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该意见予以重视,并将该意见入卷。

同时,辩护人建议贵院能以应有的职业精神和司法品质认真审慎对待本案,将本案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首先,辩护人了解到,巢志明与张锦坤妻子罗火娣确实于20091月开办了“巢志明养猪场”,该养猪场是从黄田镇燕崀村李秀章处受让获得。并有巢志明和罗火娣于20091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为证。根据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该养猪场符合“生猪养殖场离主要交通干道500米以上及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这一选择性的奖金申报条件。而至于该猪场是否符合年出栏数达300头以上,巢志明和罗火娣在侦查部门的陈述亦可能有误差,因为,一是时隔久远,二是二人将小猪仔排除在了出栏数以外。这是其一。

其次,辩护人了解到,张锦坤在巢志明申请奖金的整个过程中,只是为巢志明向当时畜牧站站长许小明代为递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并受巢志明要求代为办理了银行存折,而上述行为均是基于巢志明是张锦坤妻子妹夫这样一层亲属关系,而巢志明夫妻长期在广州又不便于办理的原因。也就是说,张锦坤的上述行为仅仅是基于亲属关系在生活上的帮助,和其职权无关。至于其后的审批,张锦坤既不知道进程,也不知道何人冒用自己的名义通过了审批。直到后来于2011年奖金发放后才知道审批通过,而此时张锦坤已经调离副镇长岗位并任职市人大。张锦坤意识到其间可能存在问题,但没有细究。不过,整个过程中张锦坤并没有利用自己职权插手奖金审批事宜。直到现在,他依然不知道是何人冒用了自己的名义在审批栏签字,辩护人让其辨认笔迹,其依然不知道是何人签字审批,也不明了其过程如何。更不存在起诉意见书中描述的“授意”许小明违法审批的情况存在(相关笔录也显示并非许小明签字审批,而可能是许世海或罗子强代签的,而这是许小明,而不是张锦坤的授意)。不管巢志明猪场是否符合申领奖金条件,张锦坤在毫无动用职权的情况下的上述行为,显然都和贪污无关。这是其二。

再次,辩护人了解到所获奖金,均交给了猪场主巢志明。巢志明并向辩护人言明已经调取了当时的银行转账记录,辩护人也见到了此份证据。请贵院交代侦查部门予以核实、调取。这意味着,张锦坤并不存在将该奖金据为己有的情况。也无此意图。这是其三。

最后,起诉意见书关于张锦坤玩忽职守的指控也与事实不符,存在问题。对0809批奖金申请的审批,张锦坤只亲自审批了四份,而此四份是张锦坤认真履行职责下的职务行为。另外的十几份,全是畜牧站站长许小明背着张锦坤,以贪污动机擅自所为。张锦坤完全蒙在鼓里。许小明的上述行为,非所谓的张锦坤的授意,而张锦坤也并非从中获取丝毫利益,更不符合玩忽职守的动机。请贵院予以查实。这还只是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辩护人在和乡检察官沟通时,明确表示,玩忽职守是结果犯,根据最高检对该罪名的立案标准的规定,得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才可以立案。本案也根本不符合这一情形。这是其四。

苏斌检察长、乡少梅检察员,

辩护人希望,贵院不要草率地误以为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是一面之词,所以才建议贵院退回补充侦查,将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和查实。除了上述与案情相关的事宜外,辩护人想说明的是,经辩护人走访了解,四会市黄田镇上一届班子在行政规范化方面确实存在问题,比如公章使用、各项公务的程序规范等均存在随意散漫的情况,这与整届领导班子的行政素质和行政能力有关,也与其上级领导的管理领导水平有关。而这种情况在国内基层政府组织实属普遍,有着历史阶段性的客观缺陷因素,比如缺乏科学监管、缺少职业训练等。所以,才导致许小明这样的公务人员为了一己私利胆大包天,也造成了张锦坤的这一被动局面。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很多。但切不可以随意任性动用检察权,甚至以假设定罪和有罪推定的思维草率地将张锦坤扣上腐败分子的嫌疑。否则,这将不是对错误的修正和厘清,而是将错就错。司法权是严肃而严谨的,它的粗糙,将带来美国著名律师德肖维茨所说的社会不公正暗流的泛滥。

据辩护人了解,张锦坤直到在镇政府上班的最后一天都还是骑着摩托车上班,而且常被同事取笑。这当然不能明确地说明什么问题,但,至少,我们可以一叶知秋地意识到问题的某一面。当让刑事司法权在其面前降临时,能多一个方面或层面的思忖和考量。放过腐败分子,是对法律和公正的无视,而误将一个公务员认定为腐败分子,则是对法律和公正的践踏。

我们作为辩护人,愿意也希望,贵院能在我们的参与下,以严格而审慎的司法态度,以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精神,能在此案的办理上获得一个较高的分数,以较为准确的判断,向法律和人民交出答卷。

此致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刘峰律师、曾祥发律师

O一五年 三月五日

 

张锦坤案不应该继续被以犯罪侦办

---张锦坤涉嫌贪污、玩忽职守案二次律师意见

 

四会市检察院苏斌检察长、乡少梅检察员:

张锦坤一案,辩护人刘峰律师、曾祥发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全部案情做了详细了解,因为发现该案与《起诉意见书》中所列明的事实有较大出入,有诸多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和核实,于201535日向贵院出具过一次律师意见。在表达了主要的辩护意见之余,并建议贵院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随后,2015312日,嫌疑人张锦坤告知辩护人经办人乡少梅检察员曾联系其到贵院接受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几日后,辩护人致电贵院案管中心查阅到,贵院在收到辩护人的律师意见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一次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将案件退回了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目前该案正处于补充侦查阶段。

不久前,辩护人又一次前往四会,就有关案件情况进一步向犯罪嫌疑人张锦坤,证人巢志明、罗火娣等人核实。核实工作让辩护人更为明确地发现到,此案不应该继续以犯罪行为侦办。为完善辩护工作,尽到辩护职责,辩护人特向贵院提出二次律师意见,希望贵院根据最高检去年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该意见予以重视,并将该意见入卷。

辩护人此次律师意见的目的,是希望贵院能在现阶段撤销本案件,做出撤销案件决定,或在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相关决定书寄送给辩护人。

具体意见,辩护人在一次律师意见中已经明确表述,犯罪嫌疑人张锦坤不存在贪污四万元养猪扶持奖金的行为,而对其以玩忽职守立案侦查,亦于事实和法律无据。具体理由,一次律师意见已经说明,本次律师意见不再赘述。张锦坤作为一个基层公务员,并不存在犯罪行为,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因此,辩护人希望贵院能在认真分析本案案情后,以应有的职业精神,审慎负责地行使检察权,同意辩护人的意见,在补充侦查阶段撤销本案件。

鉴于本案补充侦查期限尚未届满,如果贵院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侦查,或者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辩护人希望审查起诉部门作为把关部门,能严谨行使把关权,同样不要让这一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继续下去,能及时做出不起诉决定。

苏斌检察长、乡少梅检察员,

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正问题。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的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出台了多项具体改革方案,比如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终身制等。这些改革方案,辩护人认为,其实质不外乎是要杜绝司法权的任性和草率,把司法人员的司法品质和职业精神提升到一个应有的层面上来,加强理性实践。这些制度的通俗化理解,说白了,无外乎担当两个字。而对司法人员而言,从外在的责任强加到内在的自我担当,也将是不可避免的精神选择。我们之所以在表达具体意见之余说明这一点,依然旨在希望贵院对案件能审慎依法及时处理。因为,若法律若失去了它应有的面目,尤其被作为权力机关的司法机关不当运用,这不光是对本案当事人,也是对贵院的一个悲剧。而悲剧,留下的终究会是眼泪和痛楚。

毕竟,谁都得在明天为今天的行为买单。这是辩护人在职业生涯中的领悟,也应该是我们所有法律人的箴言。

具体到张锦坤一案,辩护人希望贵院能以应有的职业精神和司法品质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推动司法理性的实践。

此致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刘峰律师、曾祥发律师

O一五年 四月一日

 

 

没有任何一桩铁案的办成能依靠的不是品质而是手段

 

——张锦坤一案四次律师意见

四会市检察院苏斌检察长:

张锦坤一案,因为贵院有关司法人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形,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感到愤怒,并意识到不得不及时出具第四份律师意见。本次律师意见专门向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阁下做出。同时,辩护人会将此意见连同全部案卷材料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以作汇报和备案。请贵院在收到本意见后依法将其入卷。

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当我们发现到我们经办的案件,出现了贵院有关司法人员根本无视司法品质,以嚣张的官僚意识和权力手段,践踏司法尊严,侵犯公民权利,无视自身手握的权力的严肃性和严谨性,甚至以敌意面对辩护律师,蔑视和敌视辩护律师,我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二是因为,阁下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对此事负有完全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我们作为承担法律要求下的神圣辩护使命的辩护律师,也是职业精神的维护者,基于职业担当,有义务及时向阁下发出我们的声音。而贵院出现此情形,是阁下的失职,也是司法的悲剧。

张锦坤一案,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介入此案后,曾先后两次主动前往贵院找到经办人员当面沟通表达对本案的意见,同时,也出具过多份书面律师意见。在最初的接触中,我们对贵院公诉科乡少梅检察员和公诉科科长有着很好的印象,尤其是当听到贵院公诉科科长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时表示“案件的办理一定要经受的了历史考验”,我们深表基于职业精神的认同和敬意。沟通过程中,乡少梅检察员曾当着辩护人的面说“你们这么尽职的律师我们还是第一次遇见”,我们认为我们的付出和负责的职业精神又一次得到了基于职业共同体的感应,因此,直到那时,我们都对贵院最终能以严谨的司法精神,审慎的司法态度办理此案充满信任。

但,未曾料到的是,案件在二次退侦过程中,在辩护人向贵院出具第三封律师意见,要求贵院钟柳峰、陈烨检察员依法向相关证人调取证据时,情况完全发生了转变。

第三封律师意见,是辩护人对本案的二关键证人巢志明、罗火娣先前证言笔录一些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进行补正必要性的说明,同时,巢志明还有两份重要的书证即一份合同和一份银行转账凭证需要提交。这些都对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辩护人之所以提出这一意见,是因为辩护人在介入此案后,通过张锦坤的陈述,和向巢志明、罗火娣核实,发现诸多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所以在首次和乡少梅检察员沟通后(一次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出具了第一份书面意见,并将有关问题明确详细指出。(具体参见一次律师意见《诸多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和查实》)然而,退侦后,贵院的经办人员并没有做出相应处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前往贵院和公诉科再次进行沟通时,补充阅卷,发现这一情况后,又向公诉科反应了这一意见。公诉科二次退侦后,乡少梅检察员曾十分尽责地联系辩护人,告知辩护人再次退侦一事,同时告知辩护人关于前述调取和核实证据事项联系侦办人员钟柳峰、陈烨检察员。辩护人于是通知证人前往,但由于罗火娣因完全没有文化对该如何配合不明,前往检察院联系经办人员未果。基于此,辩护人于是出具上述第三份律师意见。

辩护人原本以为,贵院在收到律师意见后,将会以应有的责任心、职业精神和理性品质,完善案件的侦办工作。但未曾想到的是,贵院做出的后来做为,却完全是对此无视的结果。整个过程都彰显了贵院嚣张的官僚意识、作风和对相关嫌疑人、证人公民权利的无视,以及对辩护律师的敌视和蔑视。整个过程都彰显的是贵院对司法人员应有的司法品质的无视,和对司法尊严的践踏。而这些情形是相关证人事后一一向辩护人陈述,以及辩护人通过次日会见张锦坤获得的。具体如下:

1,贵院自上午10点传唤巢志明进入贵院询问,直至夜晚11点左右才允许其离开检察院,有没有此事?而巢志明在检察院期间,贵院无视文明办案,不得虐待和变相虐待证人规定无视证人权利,曾因不按贵院要求陈述案件事实,被连续数小时要求不能坐下只能站立,有没有此事?

2贵院无视不得威胁、利诱、欺骗证人作证规定,曾多次威胁证人巢志明,称若敢按照自己意愿作证以及写出先关书面证言,要将其“作为罪犯”抓起来,有没有此事?

3,贵院在下午3点传唤张锦坤进入检察院后,当即将其拷上,并实施拘留。同时,钟柳峰检察员在当日以及次日看守所提审张锦坤时,曾说:“你找这样的律师,是在害你,至少判你四五年”、“你那个律师很糟糕,几封意见都有错别字。”“叫你找这样的律师?叫你律师来救你啊?”等充满挑衅意味彰显自身自恃其高的言论。贵院这种无视最高检最高法三令五申要尊重律师重视律师的规定,以及不得干涉嫌疑人委托律师规定,却诋毁、抹黑、攻击、敌视律师,挑拨律师和委托人关系,有没有此事?

4贵院无视不得威胁、利诱、欺骗嫌疑人获得口供规定,无视文明审讯要求,无视嫌疑人的权利,三番五次地威胁张锦坤,声称其对事实的陈述和厘清属于翻供,并要通过拘留、逮捕给其颜色看看,有没有此事?

。。。。。。

不一尔尔,诸如此类,辩护人不愿继续罗列,因为罗列越多越感心寒。有没有此事,请贵院扪心自问。辩护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全国多地检察院均有过接触,从未遇到如此情形,而这一情形,发生在向来以司法素质著称的珠三角地区,发生在十八大后中央全力推进法治文明,强化“把权力关进笼子”和“权力不可任性”的今日,发生在最高法最高检不断出台新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加大尊重律师,不断提高律师地位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前进过程中,发生在张贴有“理性、文明、法治”大标语口号的贵院,辩护人何以能不心生愤怒,何以能不深为汗颜!

 

苏斌检察长,

一个不经过充分辩护的案件,绝对不是一个及格的案件,更别提什么“经受历史的检验”。而一个不重视不尊重律师甚至敌视律师的司法机关,绝不是一个称职的司法机关,更别提什么司法品质和职业精神。而辩护,最基本的含义便是司法机关要在每一个方面接受律师的监督和挑剔。这是权力机关的应然之义。这也是辩护律师的天生使命。而且,一个有素质的司法机关甚至欢迎和期待律师不断来“找麻烦”。

辩护人在职业生涯中,一直以来都以职业精神和职业品质,被诸多司法机关称道。贵机关即便不对作为辩护人的职业律师的我们的相关办案行为体现的责任心和担当称叹,也不应该刁难甚至敌视。辩护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一个晚上都在思考,到底是什么让贵院如此敌视并采用诸多如此手段?后来终于明白了,贵院是害怕律师的细致而认真的辩护,贵院是想通过手段把张锦坤案办成铁案。贵院对辩护律师的敌视,是完全不懂辩护制度意义的原因。

    但,辩护人想说,没有任何一桩铁案的办成能依靠的不是品质,而是手段!

关于张锦坤一案的性质,前期律师意见已经详细说明。辩护人的态度很明确,本案不应该被以犯罪继续侦办。本案根本上就是一起错案!张锦坤明确向辩护人表达前期的“认罪”供述,完全是贵院经办人员对其进行威胁恐吓的产物,并且,即便如此供述,依然不能认定。而贵院对辩护律师认真辩护的敌视,让辩护人在愤怒之余,想说的是,滥用职权、无视司法操守者的结局只有一个,那就是付出代价。因为,不光是普通民众,尤其是司法者,谁都得仰望法律和品质!谁都得在明天为今天的行为买单!

而更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张扬,可以得到理性社会的接纳和认同!可以张扬的是辩护权,而不是司法权,这是私权和公权的本质区别所在,是权利和权力的区别所在。

基于此,辩护人想说,罪与非罪,除了用证据、事实和法律说话,还得靠良知和司法品质发言,而不能是谁的心愿。否则,对任何一个人,只要司法机关胡乱任性动用刑事司法权,都将可以做到“罄南山之竹,书罪未穷;决江海之波,流恶难尽。”更别说因家人养猪而争取到了四万元奖金的张锦坤。只是,当被告人有了辩护人,有了法律赋予的同样神圣的辩护权,一切意欲泛滥的司法权,都得战战兢兢,敬畏于法律和理性面前。

另外,辩护人必须让贵院知道的是,张锦坤的家属对阁下所在的机关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担当已经心灰意冷,早已有意向中央纪委及地方纪委,以滥用职权对贵院经办人和负责人提出控告。尤其是贵院关押张锦坤之后,其家属决定将同时以非法拘禁对贵院进行控告,但早期在征询辩护人意见时,我们均予以回绝。原因如上所言,无论是业务水平,还是司法道德,起先辩护人对贵院都报以信赖。但,基于贵院后来的上述行为,尤其是对于作为辩护律师的我们的敌视,我们也将拒绝和贵院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同时,也将放弃对张锦坤家属的说服工作。

若贵院继续以不当行为对待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也将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在将案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应报备后,将适时通过网络等,依法行使公开权,公布本案的全部案卷和律师意见。让一切在阳光下晾晒。

同时,辩护人将对贵院在办理此案中的上述行为,整理成反映材料,反映给全国律协、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我们相信,我们与贵院,谁是谁非,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和人民自会有公正裁断!

 

此致

 

四会市检察院

 

 

辩护人:刘峰,曾祥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55

 


·深圳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未央刘峰刑事律师团队受托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 (2017-7-4)

·广州某上市公司高管李某华因被公司报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委托刘峰律师担任辩护律师 (2016-2-27)

·张丽贩卖毒品案委托刘峰律师担任其自侦查阶段至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 (2014-3-11)

·广东汕尾人叶某清制造毒品被茂名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死刑一案,二审委托刘峰律师担任辩 (2017-10-14)

·某国土局局长张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刘峰律师受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 (2017-10-21)

·贵州遵义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刘峰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 (2014-7-22)

·曾经影响巨大的江苏省连云港市北京分红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申诉一案,刘峰接 (2018-4-2)

·湖北石首汪某洋贩卖毒品一案,刘峰律师受托担任辩护律师 (2014-9-23)

·黄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刘峰律师接受上诉人母亲委托担任其上诉阶段的辩护律师 (2014-4-26)

·湖北人金某承揽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印刷卡片业务被刑事立案并拘留,刘峰律师受托担任其 (2017-10-17)

·广东省肇庆四会市某镇镇长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刘峰律师担任辩护律师 (2015-6-27)

·工程师何X成辉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委托刘峰律师担任辩护律师 (2014-4-13)

·吉林四平市崔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刘峰律师受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 (2021-7-13)

·刘峰律师受委托接受海南省东方市符某安湛江市诈骗一案一审辩护律师 (2016-8-10)

·任某伟广州天河区被广州无色天传媒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一案,刘峰律师代为进行刑事控告 (2017-10-15)

·宁波人田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刘峰律师受托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 (2016-11-27)

 
联系地址: 广州市 白云区鹤龙一路380号新时代广场A座A603 联系电话 :020 -3775 4695 电子邮箱:WeiYangLaw@163.com
Copyright © 2017 WeiYangLaw.Com 未央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524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