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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职业纯粹性”是律师职业的灵魂
2014-9-23 1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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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纯粹性”是律师职业的灵魂

—给年轻律师的100封信(4)

 

S君,

 

你问我律师职业是否应该拥有生命,我想说,你只有把自己的职业看成是存在生命的,你的职业才能摆脱枯燥。不但应该有生命,还应该有灵魂。

 

提到这件事,我想起了我最近的一次无罪辩护,就是上封给你的回信末尾处提到的。一个贩毒案件,由佛山中院审理。因为证据不足导致事实不清,我做了无罪辩护。那天很多人去旁听了,还有我的大徒弟。他这还是跟我以来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听我的庭审辩护。那天我在发表辩论意见时发表了这样一段法庭演说。我说:

 

“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人存在嫌疑,但现在不是侦查阶段,而是在审判,是确定有有罪无罪的阶段,绝不可以是‘有可能’有事实,而必须是‘明确无误’有事实。本案就是这种只有可能而不是明确的情况。而这种只有可能,说好听点这叫嫌疑,说难听点这就是不清。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不应该只是一种套话或帽子,必须得重视它的内涵和生命。这生命就是良知、担当、使命感、怜悯之心和职业精神。”{---出自张丽贩卖毒品一案庭审辩论记录,与原话一字未差。佛山中院9月4日庭审。)

 

那天五名被告人,五个辩护律师,我是唯一一个审判长未曾打断我的发言,并给以极大尊重的。事后旁听人员告诉我,其他辩护人发言,审判长不但不停打断而且表情总是十分不耐烦的,但每当我发言,审判长总是认真地听,还不断点头。我虽然并非去常常观察法官们的表情,但我绝对有自信我的话会像针一样一根一根刺进他们内心深处的。(S君,请千万别有我有自以为觉得把其他辩护人比下去的意思,无此意,特作说明。)这也是我上封信提到的“沉迷于说服”。这个案子他们也必须得判无罪。否则,我的辩护和一言一行已经十分明确地告诉他们,当被告人口口声声地称他们为法官大人的时候,他们将是权力上的大人,而却是道德上的小人。可是,不管世道如何,不管天空是黑暗的还是灰蒙的(这是第二封信涉及到的内容了),又有谁真正能躺在“道德的小人”的洼地里高枕无忧而又心安理得的呢?但道德是一种追求,而不是西方辩护学里某些律师认为的,是一种工具。

 

是的,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这八个字都有生命,更何况律师职业。而律师职业的生命,就是道德追求和理性信仰。应该没有忘记我给你第一封回信时提到的“完整生命的三个层面”的话题吧。其实这就是第三层面的内涵。没有这一层面的参与、高度实践和发展,是无法领悟到律师职业的内在生命的。我为何在给你的第一封回信会谈那些内容,你应该逐渐有所明白了的吧。

 

那律师职业的灵魂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五个字:职业纯粹性。这是我自己提出的概念。该如何来解释和理解这一概念,将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问题。在我提出这一概念之时,我虽心知却并未做过任何理论演化。今天给你回信谈此之际这一工作恰好顺便可以做一做了。

 

我首先说一说我是在什么情况下想到这一概念的。

 

那些早该嗤之以鼻的“关系办案论”

 

总的来说,这一概念是在我反思了多年“律师办案关系论”的背景下产生的。尤其是早些年,“做律师必须得有关系”这样的论调几乎充斥律师界。尤其是办理刑事案件。我当初总觉得这种说法怪怪的,但却未知可否。执业过程中,我也在不断观察、思考和体验着这一说法。后来,因工作原因我也陆续接触并交往了一些法官,算是建立了私交。有些在一段时间内还经常一起出来吃吃饭聊聊天。但我渐渐感觉出了一种尴尬。私交什么呢?如果是谈共同的志趣,他是法官我是律师好像也没什么好谈的。要么期望他们在遇到我代理的案件中给我一些帮助?可案件该如何处理,基本来说,均是由事实来决定。难道我要他们因为与我的私交枉法?这显然不行。当然也不一定要枉法,因为确实有很多案件法官掌握着裁量权,有些情况下这种裁量空间还很大。出于私交向有利于我的方向倾斜也未尝不可。可是这样一来,这种倾斜依然是因私交导致的,而不是我依靠自身的办案能力获得的。这是我要的吗?显然也不是。而且严格来说,这种情况下司法者依然是违规的。至少是违反职业操守。那么,还有最后一种情况,公事公办,但一旦有了私交,假如公事公办,恐怕又会有私人感情上的负担。所以,有一段时间,我很害怕自己代理的案件碰到那些已经建立私交的法官。我真的担忧,一旦是他们经办我的案件,我那些本来理所当然的义正言辞,会因诸多私交上的顾虑而变得蹑手蹑脚唯唯诺诺。如果这些都不是我想要的,那么我和他们交往的意义到底何在?学术探讨?情义彰显?自己富于社会经验的自信寻觅?NO!而且,自那时起,我关于律师职业的道德观念已经慢慢建立起来了,这种“关系”和我的道德观念在深层面抵触。

 

就是这样一番思考和感悟,我很快明白,这种私交不应该存续,而应该扔掉。便不再主动和他们联系,后来也确实完全扔掉了,他们给我电话我都不接。但当时我心中并没有浮现出“职业纯粹性”这一概念。

 

直到后来完全专职于做刑事案件律师。一些同行在和我沟通时曾一再问我一个问题:你怎么看待关系问题?又问,如果当事人问你有没有关系你是怎么回答的?我彻底厌倦了。我的当事人是绝不会问我这个无聊而又愚蠢的问题的。因为他们只要和我简单交谈,便完全明白我是如何办案以及如何辩护甚至如何看待律师职业的。可是,这样的问题竟然三番五次出自同行口中?而且,还有部分同行竟然沉沦于其中无法自拔,将“关系论”视为至高的现实真理,甚至,还把经营关系当成是一项重要的职业内容!

 

但这个时候,我依然还没有提出“职业纯粹性”的概念。直到那一天,东北的一位年近六十的老律师朋友,也是当地一位颇有名气的刑事律师,来广州办案,并顺便约会了我。

 

那晚我请他在广州二沙岛的一个酒店吃饭。这是我们第二次见面。我们是在北京认识的。那时我被中国法学会邀请去讲课,他是“我的学生”。认识后常常有电话交流。这次会面是我们都很期待的。

 

应该是老友见面兴致高涨的原因,几年未见,我们肯定都迫不及待地想描述自身的一些情况。尤其是在认识和理念方面。突然,他说:“刘律师,我在我们当地,任何一个法院院长办公室的门我都是不用敲门都可以进去的。”我瞬间感到内心有一点堵塞,马上回了他这样一句话。我说:“这不是什么好事情。”说完又加了一句,我们律师不应该和他们走的太近。这里的“他们”指的是司法人员;这里的太近,指的是“私交”。

 

这位朋友一直是我很尊敬的一个同行。尊敬他,和他年龄无关,和他在当地是什么情况也无关,只是我一直感觉他是一个很有品质的人。我的这种尊重确实也没错。他听完我的话后,陷入了思考,稍后便对我说:“你说的对,我还真要好好思考一下。”真正有品质的人,总是对他人的异议有着特殊的敏锐,并能及时打开理性反思之门。次日他乘飞机返回,飞机落地时我们有过通话,他在电话那头对我说,刘律师,我一直在思考和你的交流,和你一聚你的话对我很有启发。我当时第一感觉便认为他指的就是这件事。只不过,我后来没有向他再去求证。

 

之后好几天,我也常常在心里琢磨这件事。我在问自己,我在向他表示异议的同时,到底想向他说明什么呢?突然,某一天,“职业纯粹性”这个概念蹦了出来。

 

这个词蹦出来之后,我关于道德追求和理性实践的职业理念与“说服价值论和沟通方法论”的具体辩护理念,一下子接通了。

 

S君,你在给我的信中也提到了“关系”。如果你也曾臣服于这种“关系论”,那么,你无疑就进入迷途了。请你清醒。若不清醒,你将步入灾难;你将远离大道;你将一无所成。

 

其他案件不说,就拿刑事案件来说。其实决定一个案件结果的,是事实。而能影响事实的,是辩护。这就是辩护的直接价值。我并不否认中国司法腐败的现实肌瘤问题,而其最关键的毒瘤就是这种关系观念。在十八大以前,这种关系观念加上诸多司法体制的缺陷,几乎让中国司法这座大厦摇摇欲坠、岌岌可危。而其后果,将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并进而让整个社会崩溃。社会是我们头顶上的天,天塌了,谁都不要侥幸不被砸,包括那些造成天塌下来的蛀虫。

 

一个真正有职业品质,富有职业生命和灵魂的律师,必须对“关系办案论”无比地蔑视并嗤之以鼻。

 

在办的一个广东鹤山的案件,委托人是一位三十来岁的颇有魅力的女性。她哥哥因为一些事涉案。她在委托我之前也接触了一些律师。有一次我过去办她家的案子,她曾这样对我说:“找到你之前我找过几个律师,他们都跟我说他们有关系。我立马转身就走。关系,关系,关系,如果这个世界不管什么事都是靠关系办到,那这个社会还有没有黑白,还有没有正义?”

 

在办的一个广东顺德的案件,委托人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博士后研究员。他妹夫因为一些事涉案。他们前面有律师,被用我换掉了。由于他长期求学在国内人脉甚广,有不少朋友张罗着帮他们介绍律师。有些律师和他妹妹聊了,依然是“疏通一下关系”。他妹妹将聊天记录发给他。他甚至有些按捺不住了。愤然道:“叫他们去死。关系,关系,关系,真有关系有本事先把薄熙来给搞出来!”

 

在办的湖北石首一个案件。嫌疑人是当地镇上一个颇有人脉影响力的人。我去看守所会见他时,他跟我说:“刘律师,公安之所以抓我,是因为他们盯着我很久了,他们之所以盯着我,是因为我在我们这地方比较有影响力。”我听完两眼睁大安静地看着他一会,然后大声突然对他说:“你给我听着,你完全错了,你今天之所以在这里,完全不是因为你是什么人,而是你做了什么事。都到这个时候了,你还自我陶醉?”他听完我的话,沉思了一会,然后对我说:“我明白了。刘律师,你是对的。”

 

。。。。。。

 

我曾经不止一次地对我的助理说,你千万要记住,不要在任何问题上去欺骗当事人,因为那是他们家的案子,所以他们是最聪明的人。

 

我也曾不止一次地在内心深处想跟那些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同行尤其是年轻律师们说,虽然与自己利害相关,但那些当事人们,永远不会跟一个律师提无理要求,他们所要求的只是理性公正对待。无罪,要求清白;有罪,但愿能给一点宽恕,或者,给一些怜悯。当他们不管该不该,一旦进入囹圄,他们是最虚弱无比的人。而同样虚弱的还有他们的家人。

 

说到这里,我想顺便说一句,那些没有任何怜悯之心的人,是绝没有资格坐上审判台担任法官的。这是他们的道德责任。作为刑事律师,尤其是那些有罪辩护的案子,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说服,点燃他们怜悯之心的火种。帮他们(司法者)鼓起他们的道德勇气。这勇气是社会进步的石,艰难地铺就一点前进的路;这勇气是人类生存的力,好不容易地将困住我们喘息让我们窒息的门扒开一点缝隙。这勇气不是别的,就是人之为人的意志和理性信念。

 

职业纯粹性的几点含义

 

S君,

在提出“职业纯粹性”概念之后,我是查阅过“纯粹”这一词的含义的。基本意思大概是不掺杂、真正体现了事物的本质。还可以引证为纯正、朴实、完全之意。

 

中国人历来牢记“物极必反、中庸之道”的哲学,所以历来是警惕任何意义上的纯粹的。哎,真可悲!我无意也无力去评价老子、孔子的哲学。但也不用去评价。因为这真是“哪跟哪”的事。这种“哪跟哪”的现象,就好比上次我的助理和我聊天,谈起他对一个同行的评价。说了一堆这个同行行为和观念的不当之处,然后又用一个“存在就是合理”把自己全盘否定了,最后换之以一声叹息一样。幸好我还有能力及时给他厘清。

我问他,请告诉我,什么是“存在就是合理”。

“这……”他支吾不语。

我说你扯淡。如果存在就是合理,那“不合理的存在”这个概念又该怎么解释。然后告诉他,“存在就是合理”这个论断出自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这个论断的意思根本不是他理解的那样。要理解黑格尔这句话的意思,必须回到他的哲学体系。这句话完整的表述是“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实际上,这里的存在和合理是一个概念,而回到他的哲学体系,才会发现只有一样东西是存在和合理的,那就是绝对理念。不光是我助理在误读黑格尔的这句话,当时欧洲学术界和思想界有无数人在误读。直到黑格尔一次在柏林大学演讲时生气地指出来。他当时的话的大概意思是,你们这个淡扯得也太大了吧,把你们理解的意思反过来,才靠近我的意思。我讲这话就是要告诉大家世界上有太多不合理的存在,并该如何去定义和甄别合理不合理,你们到底有没有读过我的书就在那胡扯八道?(题外话,扯远了,抱歉)

 

如果给我所说的“职业纯粹性”下一个定义,大致可以表述为:做一个律师应该做的,并将该做的尽可能做到更好;摒弃一个律师不该做的,并将不该做的尽可能做到杜绝。

 

既然是该与不该,事情就具体而且好说多了。剩下的就是“尽可能”的问题了。

S君,

 

谈到这里,只要你想到我给你写的第一封回信。我想我不用展开论述,你也已经大概有数了。如果能对个人内在能力上发展,再担负好对社会的使命,同时又仰望道德和理性。可以说基本上是在做该做的了。“该不该”的问题要说清还涉及到更多具体话题,这封信不再多谈,仅仅谈一下“尽可能”的问题。

 

其一,“尽可能”的问题第一层含义是对“该与不该”正确认识和理解程度

 

那种“关系办案论”可以给自己弄出一万条理由,但难道其还存在基于职业的该与不该的认识问题吗?不可能有一条规定说律师可以通过搞关系办案。轻则违背职业操守,重则违法犯罪。那种坚持要给自己弄各种所谓的现实理由的“关系办案论”者,与职业纯粹性根本绝缘。

 

不管一个案件一个律师收了多少钱,只要接了委托,就应该全力以赴负责地把案件办好,而不是懈怠敷衍了事,难道不应该吗?反之,“这个案子收的钱少,应付一下算了;这个案子成功率很低,随意试一下行了”是应该的吗?

 

一个律师先不管道德层面和人格素质的高低,对当事人都应该是真诚无欺的,难道不应该吗?反之,说“当事人当时是人,背后不是人”是应该的吗?

 

一个律师对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安、检察官、法官,不管对方是何种情况,首先自己对他们应该予以职业尊重难道是不应该的吗?反之,整天说司法人员是真正的黑社会,穿着制服的流氓是应该的吗?

 

一个案件尽管可能会被何种因素左右判决结果,都应该坚持认真全力辩护,难道是不应该的吗?反之,还没坚持之前便放弃努力是应该的吗?

 

。。。。。。。

可以做无数罗列。而即便仅仅罗列几条,可能已经有人开始不屑。一堵墙到底是用砖垒墙对,还是用泥堆墙才对还在那里争执不休,还谈什么建成一个摩天大厦。

 

其二,“尽可能”的问题第二层含义是对“该与不该”正确实践和坚持程度

 

正确实践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基础之上的。但实践同样重要。就好比“一切准备,如果没有展现,那就等于没有准备;一切贮存,如果没有启用,那就等于没有贮存;一切内涵,如果没有表达,那就等于没有内涵;一切灿烂,如果没有迸发,那就没有灿烂;一切壮丽,如果没有会聚,那就没有壮丽。”如果只是“嘴上功夫”,毫无意义。也绝对拉不上“职业纯粹性”的半点衣襟。中国多的是说说先生,而不是做做先生,律师界尤甚。擅扯的中国人,已经把中国社会扯得面目全非。尤其是官僚阶层。

 

法庭上,本是要好好辩护的。法官几点不耐烦和几个打断,便偃旗息鼓甚至消极懈怠了,没有职业纯粹性;

 

打电话给检察官,本来试图沟通说服检察官不起诉,结果案管连电话都不给,于是放弃,没有职业纯粹性;

 

一个有罪辩护的案子,正常情况下应该判一年,但实际上说服工作做的好,六个月也不是绝无可能,也上庭认真辩护了一下,但不做更多努力听天由命,没有职业纯粹性;

 

……

写到这里,我突然想到了康德。我能提出“纯粹性”这一概念,完全与他有关。读他的《纯粹理性批判》,让我们知道了“唯理性”的严重缺陷。而再去读他的《实践理性批判》,我们知道,理性是唯一。这是理性在认识领域和实践领域中的巨大反差。他心中的“道德律令”,就是这种寻觅纯粹性的征途上的明灯。在康德看来,向往理性,便是道德的根本。

 

我讲的这种践行律师职业的纯粹性,就是按照我们律师职业的这种道德律令前行。那么,这种践行,就是坚守。这种坚守,就是意志。

 

那么,我用李泽厚对康德的几句概括,以及康德自己的几句话来暂时性终结对职业纯粹性这一概念的解读吧。

 

“在康德看来,是理性而不是任何欲念支配人的道德行为;是理性而不是人性成为道德的渊薮和根源。因此,人的道德感情,也正可说是理性战胜人性,道德战胜欲念在情感上的产物。物可以以其宏伟、繁多、辽阔,人也可以以其才能、知识、勇敢、财富、地位引起惊羡、恐惧或爱慕,但只有人的道德品格,才能引起敬重这种道德感情。”

“法国唯物主义者要求人们抛开一切宗教、灵魂之类的虚构,以现实生活的利益为基点,企图以感官生理的感受性为基础,从苦乐、幸福、利益出发,建立起道德原则。这就是经验论幸福主义的道德理论。康德反对这种理论,强调指出幸福是没有客观标准的。不管是哪种幸福、快乐、愿望,低级的也好,高级的也好,理知的也好,作为经验,它们可以随意比较和任意选择。他的幸福概念也随他的需要而定。康德指出,所谓幸福,说到底,不过是动物的求生愿望,幸福论讲的所谓的去苦求乐的人的本性,实际不过是动物的本性或人的动物性。”

 

----参见: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

 

“……你丝毫不取媚人,丝毫不奉承人,而只是要求人的服从,可是你并不拿使人望而生畏、望而生厌的东西来威胁人。……你只提出一条律令,那条律令就自然进入人心……一切好恶无论如何暗中抑制,也都得默默无语!你的尊贵来源是哪里呢?......这个根源只能是使人类超越自己部分的那种东西……这种东西不是别的,而是人格,也就是摆脱了全部自然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

------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走向纯粹,首先就是得摈弃狭隘功利的“幸福主义”。将职业纯粹性当成一种义务履行。用康德的话说,幸福可以各有不同,但道德却无讨价还价的余地。法国唯物主义那一套,将中国社会已经害得好惨好惨。

 

走向纯粹性,我们便不再畏惧困难重重;更不会只懂得钻营和抱怨;也不会只剩下渺小感和迷茫感;这种纯粹性就是无限和永恒,趋向它,我们便走向伟大。趋向它,你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和独立。请相信,只要你选择仰望它,便会有无数人在心底深处对你默默敬重。

 

而案件,给我们提供了最好的平台。

 

S君,很多人常说,别忘了,我们只是个律师。可是我却常说,别忘了,我们毕竟是个律师。如果你能和我一样做出这样的选择,你还会觉得律师职业对你而言可能因缺乏生命而倍感枯燥吗?我们把这种坚守职业纯粹性的职业态度看作我们职业精神的重中之重吧。有了它,你就有了自由而独立的人格。有了它,你绝对可以在法庭上游刃有余、滔滔雄辩、精彩不断,更可以以理服人,感染法庭。也会有越来越多被你说服的检察官和法官,以及越来越多的无罪判决。

 

期待你的实践。当然,你也可以不实践,甚至不选择。

 

琐碎是不可避免的。改天吧,我一定将律师的职业纯粹性理论进一步完善。

 

文中提到被职业纯粹性概念沟通了的说服价值论和沟通方法论的问题,以后详谈。由于近期各项事务缠身,很可能很长一段时间不能给你写信了。请见谅。

 

祝你尽可能走向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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