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 刘峰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文章 >> 正文
刘峰律师: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
2015-12-5 19:13:14
浏览:

正文:

(刘峰律师2015年7月14日,云南丽江往四川攀枝花途中,途径长江上游金沙江段。途中,悬崖峭壁。)

刘峰律师: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


十分具有滑稽意味的是,其中的一些人,比如隋木青,事发前还在我的博客上骂我,对我写作的《杨金柱等律师利用的是这个非理性的社会》一文进行谩骂。而"等律师"当然包括这次案发的这些人。


我在一年多以前,浦ZQ律师被抓时,便以《浦ZQ律师被抓与死磕派律师的末路》(附后)一文,曾提醒过这群人。告诉他们不以职业品质取人,无视理性,偏离大道的必然灾难性后果,可结果换来的依然是骂声。记得上海一个姓韩的律师,还专门撰一粗糙肤浅和鄙琐之文骂我“小丑”,意思是指我曾经是他们死磕派的“追随者”,而又与他们反目成仇,骂我没“气节”。我心中暗笑:一个无知透顶之人,连美丑都不能分甚至视丑为美的人,竟然还能这般扯出这般言论。这就是非理性和反理性的后果。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其实本身并没有派。如果在辩护学的高度上,倒是可以产生派,像法学流派。但问题是,既然是辩护学的高度,却有着原则上和本质上的理性要求,而“死磕派律师”,完全是标签。记得北京雨仁律师所的肖占德律师——我的第一个“长辈徒弟”曾对我说:“其实想想,你才是真正的死磕派,即在理性原则下执着地实行。”我回他说:“你的话对了一半错了一半。我是在理性原则下执着地实行,但我不是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死磕派。死磕派这个概念不会出现在我身上,因为我不需要标签,而取而代之的概念是——职业精神!”


标签是什么?是功利主义丑陋的一面的要求和追求。所谓的“死磕派”律师,到底是在推动律师界的发展和进步,还是在律师界的发展和进步之路上制造障碍,我想,只要稍有理性品质和认知能力的人,都心知肚明。


功利主义,和理性主义,我曾说,只要搞清楚二者,便堪称现代社会下的智者。而它们是我正在写作的《理性与艰难:我的职业理念和辩护理念》一书里最为核心的一个内容。而关于此,我这次在云贵川地区出差时,曾在深刻处向那些关注我的同行做了这样一句话的的解读:功利主义,就是“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而理性主义则是“凡种下的,必将收获”!而关于二者更为详尽和深刻的阐述、剖析,将见之于我的《理性与艰难》一书。


我曾在一年多前便明确提出,律师,是一个用理性反抗和洗涤非理性和反理性的职业。关于非理性和反理性,我这次在四川考过四川兴东所的刘虎跃律师,问他二者的区别。刘虎跃律师悟性很好,一语中的,说:“非理性是被动的,反理性是主动的。”我说,还可以这样描述:“非理性是无知,反理性是无畏。”一个缺少认知,一个缺乏敬畏。


我已经很明确。我的辩护律师团队是“我引领的簇拥着生长在悬崖峭壁上的凌厉之花”。凌厉之花,将是团队的最为形象化的表达,也是团队的标志。但凌厉是花,而不是根;是果,而不是因;是形,而不是神。我们的根、因和神,是理性。理性是我们存在的理由,也是我们前进的明灯。凌厉,只是我们一个比较典型的风范。“凌厉之花”也是《理性与艰难》一书中一个章节的名称。但何为“悬崖峭壁”?并不是“死磕派”强调的司法腐败和社会体制那么简单,而是理性自身的内在逻辑。这个逻辑一旦被揭示,便会告诉我们:理性就是艰难,艰难就是理性!这艰难是在认识之路上的攀登,更是在敬畏之途上的跋涉。

一提到理性,很多人便想到和提到认识论上的“感性”。完全不是如此。这里的理性,指的是实践论。它,首出于大思想家康德,指的是实践理性,而不是纯粹(认知)理性。

不断有同行问我,如何一句话地处理功利主义和理性主义?我说:我们一定要充分地尊重功利主义,因为它是一切发展的原始基因和原始逻辑,但,切记,一定只能让它做理性主义的奴仆,永远地圈之于理性主义管控之内。

若想死于刀下,你尽管去动刀;但若想收获,请种下你攀登和跋涉的脚印。

 

 

刘峰律师:浦志强律师被抓与“死磕派”律师的末路

文章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153c5a0101qsi0.html


△视频:锋锐律师所罪案调查

  近日,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周世锋、王宇、李和平、谢燕益、隋牧青、黄力群、谢远东、谢阳、刘建军9名律师和刘四新、吴淦、翟岩民等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一案件的侦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的视线也聚焦到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上,这究竟是一家什么样的律师所?作为律所主任的周世锋又是怎样代理案件的呢?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事实浮现出来。

“三无式”办案“表演式”辩护

  ──为了扬名获利和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极少数律师甚至不惜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无罪辩护侵吞当事人100万元代理费

  2014年,锋锐律所代理了鄂尔多斯一起涉及商标犯罪的案件。多名律师讨论认为,从专业角度来讲,该案最多可以提出轻罪辩护。但周世锋为了能代理这个案件,却提出做无罪辩护,并许诺如果不能把一半的犯罪嫌疑人“放”出来,就退回100万元的代理费。代理过程中,周世锋等人采取了抹黑主审法官、大闹法庭、网络炒作等惯用手法,没想到法院仍然依法判决全部被告人有罪。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周世锋至今也没有退还代理费。”该所一同出庭的另一位律师透露,周世锋还对没有与法庭对着干、没有大闹法庭、没有支持他观点的同案律师破口大骂。

  “他们炒作每一个敏感事件,就是希望把事件炒大,炒大到老百姓上街,最后发生官民冲突,造成流血事件,最好国际社会介入。”翟岩民说,事件炒得越大,对他们律师越有利,他们可以提高代理案件的标的,并借此出名、引起国际社会关注。至于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他们并不在乎。

  办案无卷宗无档案无材料律师素养令人不敢恭维

  犯罪嫌疑人谢远东称,“周世锋的办案能力比较次,他办案是无卷宗无档案无材料的典型的三无案件,极其不规范。周世峰有一次带我去安阳办案,他要求当事人安排吃请饭,游山玩水。事后安阳的当事人和我说,周世锋每一次办案都是这样,花很多钱苦不堪言。”

 

央视:北京锋锐律师所犯罪团伙案追踪 <wbr>|附:刘峰律师《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

 

央视:北京锋锐律师所犯罪团伙案追踪 <wbr>|附:刘峰律师《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



 

  替周世锋捉刀代笔写法律文本的刘四新,对顶头上司的专业素养是这样评价的,“他的法律法学专业素养,我通过这一年的接触,也逐渐感觉到非常差,跟他那个资历和年龄不相称。法律素养,至少在我看来,我实在不敢恭维。”

  犯罪嫌疑人谢远东称,“办案之前从来不阅卷,周世锋在办案上主要是靠刘四新提供的专业的诉讼法律文本,开庭之后照本宣科,如果这个不管用,周世锋就开始胡言乱语,说什么践踏法制,颠倒黑白,攻击法院法官的语言。”

央视:北京锋锐律师所犯罪团伙案追踪 <wbr>|附:刘峰律师《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



△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

  周世锋的法庭行为,不像是在依法执业,而更像是一种表演。他善于制造便于网络传播的各种噱头,最终目的就是要让人们认为法官素质不高,把依法审判引向舆论审判,借助舆论向法院施压。

  标榜“为民请命” 实为“唯利是图”

  将司法机关和政府描述成“恶势力的保护者”,将自己打扮成民众权益的维护者。犯罪嫌疑人勾某某说,周世锋到处标榜自己“为民请命”,但当勾某某提出请周世锋为农民工维权支招时,周世锋态度冷淡地拒绝了。

  犯罪嫌疑人勾某某称,“他说我们积的案子很多,我们这个案子现在都做不过来,你这个劳工的案子是不挣钱的,律师不挣钱,我们去做它干吗,所以说我就一下子就改变了我对他之前的那些看法,以前高大上的那种为民抗命的印象,一下子就给打消了。”

  选人看“名气” 剑走偏锋冲击现行法律

  为了尽快“扬名立万”,周世锋选用律师不看水平、先看“名气”。周世锋说,“我有两方面考虑,第一是想出名,提高所里的知名度,我就放任他们去做了;第二个是有重大疑难案件,让他们制造点影响,容易引起关注。”

  对于被判过刑坐过牢、以“死磕”著称的女律师王宇,“她在律师行业有名气,尽管名气靠死磕、炒作来的,但是一说起王宇没有不知道的。这样无形中就把锋锐律所和我的知名度抬上去了。如果锋锐律所有大的疑难案件,让她介入炒作,效果很好。”周世锋说。

  在法庭上依据法律据理力争本应是律师基本的职业要求,绝大多数具有职业操守的律师也是这样做的。但是周世锋和他治下的锋锐所却剑走偏锋,选择了冲击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为目标的“特定死磕”。

庭内扰序庭外滋事 周世锋等人涉嫌严重犯罪

  警方初步查明,自2012年7月以来,周世锋等人先后组织策划炒作了40余起案事件,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把一些普通案件炒成热点案件,把一些敏感案件炒成政治案件,最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多名犯罪嫌疑人证实,锋锐律所专挑敏感案件代理,如果案件不够敏感、名气不够大,就想尽办法炒热、炒大。

  法庭内:大骂法警流氓、禽兽

  2015年4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

央视:北京锋锐律师所犯罪团伙案追踪 <wbr>|附:刘峰律师《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



△法院视频截图

  法院视频资料显示,庭审刚一开始,几名辩护人就高声叫喊起来。审判长多次要求遵守法庭纪律,但这几名辩护人根本不听,反而无理要求合议庭人员全体回避。他们不顾审判长、法警劝阻,继续大吵大闹,并公然辱骂包括审判长、法警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其中的领头者正是锋锐律所的女律师王宇。她走出辩护席、带头叫骂,指着法警的鼻子大骂其是流氓、禽兽,将庄严的法庭变成了骂人、撒泼之地,使得庭审无法进行下去。

  事实上,这并不是审判人员第一次遇到这样的场面,此前的几次庭审中王宇多次走出辩护席,在法庭上大声叫骂,将庄严肃穆的法庭变成了骂人、撒泼之地,庭审因此无法进行。

  在多次制止无效后,审判长不得不要求法警将王宇逐出法庭。经常在庭外组织访民围观声援、配合王宇的翟岩民,对王宇的闹庭能量也叹为观止。

  法庭外:打横幅、拉标语、高声叫骂

  与法庭内的“闹“相比,锋锐所一些律师和推手在法庭外的”闹”也毫不逊色。

  今年1月,受周世锋派遣,谢远东前往云南大理代理一起案件。为他同行助阵的,还有该所行政助理、网名为“超级低俗屠夫”的吴淦。

  “当时我就知道吴淦去了肯定要闹事。”谢远东说,他们去大理之前已分好工,两人各干各的。吴淦制造影响给法院施压,让谢远东在代理案件时获得便利。

  据介绍,吴淦等人开着一辆车在法院门口不停兜圈,法院保安被迫让其车辆进入,吴淦等人又开着车在法院院内来回转,并高喊着法院院长的名字。

  吴淦就此向周世锋作了汇报,周世锋赞许“很好”。

  在锋锐律所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吴淦均参与了炒作。他一方面在法庭外打横幅、拉标语、高声叫骂,制造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在网上发动网民“人肉搜索”主审法官或有关领导,发布举报、投诉的帖子进行“围剿”。

  “律师干律师的,屠夫干屠夫的,这样配合才好。”周世锋供述,“尽管吴淦不是律师,但能起到律师不能起的作用。屠夫名气大,他是邓玉娇案件的操盘手,一听吴淦来了,相关单位就会重视。”

  目的:将普通案件炒成敏感案件

  之所以聘用完全没有法律背景的吴淦,周世锋看上的就是他将普通案件炒成敏感案件、敏感案件炒成政治事件的炒作能量。

  故意闹庭、制造事端,甚至蓄意让自己被逐出法庭,然后进行一系列炒作,锋锐所的律师们到处复制着这样的闹法。

  2013年4月3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锋锐所律师王全璋和另外一位所谓的律师作为当时被告的代理律师出庭辩护。但就在审查辩护资格时,法院却发现,王全璋的这位搭档居然不具备律师从业资格。

  王频是当时这起案件的审判长。据他回忆在当天开庭前,王全璋的这位搭档依然坐在辩护席上,直到自己几次请他到一边旁听他才离开。而这只是整个庭审过程中风波的开始。在庭审调查阶段,王全璋多次打断审判长和公诉人发言,随意插话。

  庭审中,王全璋以申请回避、捏造事实等方式干扰庭审进程;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用“云录音”状态的手机录音、拍照。鉴于其行为违反法庭秩序且情节严重,王全璋被依法治安拘留。

  当天休庭后,法院将王全璋带到会议室询问为何在法庭上屡屡违反纪律,但王全璋却一味胡搅蛮缠。

  当天晚间,靖江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以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为由作出对王全璋拘留十天的决定。而与此同时,庭外早有人做好准备,在网上迅速发起所谓“紧急营救王全璋律师”行动,煽动一批人在法院聚集闹事。靖江法院领导及主审法官的电话被公布在网上,连续几天被打爆。

扬名获利各有所图 勾连“推手”“访民”形成利益链

  ──由于周世锋等人的“闹庭”、炒作,多个案件庭审无法进行,简单案件也要反复开庭审理。

  雇佣“职业访民”里应外合滋事闹庭

  2010年8月,天津铁路法院大门前,聚集了很多头戴白帽的人,要求参加一起案件的旁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一群人当中,有专人在牵头指挥,实际上,这是一群“职业访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当时受理的是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正是律师王宇,王宇的辩护律师张凯又叫来一名所谓的“声援”律师董前勇一同参加旁听,法警按规定对旁听人员要进行安检,董前勇却拒绝安检。

央视:北京锋锐律师所犯罪团伙案追踪 <wbr>|附:刘峰律师《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



  董前勇在安检口无理取闹,门外的访民立刻起哄呼应。董前勇的身份并不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拒不接受安检、违反法庭秩序的董前勇,最终被法警驱逐出了法院。

  雇佣组织“职业访民”到法院门口喊口号、举横幅,制造群体声势以闹压法,是对正常司法的严重干扰。这种个别律师和“职业访民”在法院大门内外,里应外合的滋事闹庭不是个例。

  组织闹访收受利益 煽动不明事实网民

  今年3月27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外发生了聚众滋事一幕,画面被上传到了网上并被大量转发,引起了网民关注。

央视:北京锋锐律师所犯罪团伙案追踪 <wbr>|附:刘峰律师《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



  大多数网民不了解事情的真相,看到这个微博,就不明事理地转发,有些人甚至冲击法院,谩骂法官。

  事件的缘由是一起被终止的行政诉讼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不服法院判决,但没有依照法律途径申诉,而是联络了几十名职业访民来到许昌中院,他们要求旁听案件的审理,还要求法院道歉,并在法院的办公区域扎帐篷过夜,严重扰乱了法院的秩序。

  现场的访民来自河南、湖南、山东等多个省份,自称相互不认识,但是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在法院滞留期间,有人统一给他们送水、送饭,值得注意的是,现场有一个名叫刘星的人,外号“老道”,在全国多个省市法院门前聚众滋事的现场,都有刘星的出现,警方查明,刘星正是一个职业访民的闹访组织者,通过组织闹访、收受利益。

  扮演“救星”致使访民深受其害

  今年6月,翟岩民在律师刘建军的要求下,组织多名访民到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举牌滋事,他们中的很多人曾经多次跟着翟岩民到各地闹事,对于只要闹就对自己有利的说法深信不疑。

  正是在这个说法的蛊惑下,只要有律师需要,翟岩民总能组织到访民,而他们中的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要声援什么案件,就跟着去了现场。

  为了让访民更卖力、更积极,在翟岩民的口中,那些藏在幕后指挥的律师,被他说成了可以给访民提供帮助的救星。由于掌握了访民的这一心理,翟岩民手中可以利用的访民越来越多。

  然而,不仅自己的问题无法解决,很多访民还因此深受其害。今年56岁的郑玉明来自天津,因为这几年天天跟着别人四处闹访,自己的家庭支离破碎。因为四处闹访,非但妻子与郑玉明离婚,甚至连他的儿子也不愿意再跟他这个父亲联系。

  合理的诉求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身为律师的刘建军比他组织来的这些访民更懂得这个道理,对于自己的这次举动更是懊悔不已。

  犯罪嫌疑人刘建军称,“现在回想起来这种上访的方式非常成问题,就是说当事人不懂法律,我个人作为律师没有给他们做出一个全面的科学的判断来,到最后发展成这种恶果。”

践踏法律损害法治 把当事人权益和公平正义抛之脑后

  ──随着案件侦办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警方还发现了锋锐律所涉嫌偷税漏税、行贿等其他犯罪线索;同时,周世锋个人的其他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也逐渐暴露。

  在代理鄂尔多斯案件中,周世锋让对方将100万元代理费和30万元交通费都打到自己的账户上。江苏一起案件的30万元代理费,河南一起案件的70万元代理费,也都打到周世锋个人的账户上……“收费经常打到自己或者自己相关账户上,打到我卡上的钱基本没有缴税,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周世锋供认。

  另据警方初步查明,周世锋等人还涉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此外,周世锋在代理一起案件时,看到当事人因车祸受伤卧床不起,便邀约该当事人的妻子外出旅游并发生性关系,后来生下一女。与周世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多名女性中,大多数是其乡亲托付他在北京给予照顾的晚辈。

  曾经在周世锋的授意下炒作案件、干扰司法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如今深表悔意──

  “我们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律师的职业伦理。我们应该把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放在第一位,而不能通过吸引眼球、吸引关注来达到个人目的。”谢远东说。

  “我们的行为不是正常的律师执业途径。不管是从事法律业务还是做一个公民,不管遇到出现什么问题,都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来解决。”刘四新说。“一味的蛮干、‘死磕’,不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反而会成为依法治国的杂音和消极不利因素,还会被境外恶意利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也不例外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何勇提醒,律师是助推法治进步的力量,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要做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在律师队伍中出现极少数违法犯罪的,他不能代表全国27万的律师,也不能代表行业的主流。但是极少数律师这些行为已经严重的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应当依法追究,谁都不会成为例外。


·刘峰律师:那么走吧--写给母亲 (2015-2-27)

·刘峰律师给团队2015新年致词:我们深爱希望 (2015-1-23)

·【刘峰辩护学系列(3)】从上海孙泽生案的成功办理谈律师的君子道 (2015-6-27)

·刘峰律师:政府大楼频被炸-法治路上一场难言的痛 (2014-3-8)

·刘峰律师:中国下一步将朝何处去? (2015-6-27)

·刘峰律师:律师应作绅士还是暴徒?--感于杨金柱律师网络撕咬翟建律师事件 (2014-12-7)

·郑学知:逃不了的江湖:看刘峰律师归来 (2014-4-26)

·刘峰律师:求告的迷途—写给申冤者的话 (2014-3-8)

·【人生课题】刘峰律师:人生课,生命原本更应该是一场悲观 (2015-6-27)

·郑学知:逃不了的江湖,看刘峰律师归来(二) (2014-4-26)

·刘峰律师:《律师纪:请善待律师》 (2015-6-27)

·刘峰律师:为生命修一条期望之路 (2013-6-27)

·刘峰:司法改革的一缕强光 (2014-4-26)

·【刘峰辩护学系列(2)】辩护,总是辩护者的智慧在向司法权的挑战 (2015-6-27)

·刘峰律师:大同世界的梦想和现实—康有为思想研究 (2014-1-3)

·刘峰律师:律师法庭表现原理第三、四、五章 (2014-4-26)

 
联系地址: 广州市 白云区鹤龙一路380号新时代广场A座A603 联系电话 :020 -3775 4695 电子邮箱:WeiYangLaw@163.com
Copyright © 2017 WeiYangLaw.Com 未央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524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