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 刘峰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指导案例 >> 正文
刘峰律师: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黄赏等走私毒品案
2018-5-20 22:42:59
浏览: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正文:

《未央刑事辩护参考》第11期。

整理: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黄赏等走私毒品案――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黄赏等人犯走私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4月17日,黄赏等人,由黄负责,在一艘铁船上改装暗仓准备到束埔寨海域向国内非法运载大麻。同月22日,陈凯又雇佣许涛作船长,议定的运载大麻数量为3吨,运费55万元。当晚,由许涛为船长,陈凯并预付运费3万5干元;黄赏等人为驾驶员共9人,在香港居民李光的率领下,驾驶改装后的铁船从汕尾市甲子港到达柬埔寨海域,向一腔外籍货轮驳接大麻219箱,共4354公斤。黄赏和许涛因所载数量超出原议定数量,二次与陈凯联系要求追加运费30万元,陈凯先追加10万元,该款按许涛要求分发给铁船上各被告人的家属。5月2日早,铁船返回汕尾市遮浪对开海面的预定区域。

   在1998年4月30日晚,受陈凯同伙李忠雇佣,以林河为船长,林振为轮机,黄成等为船员,驾驶一艘木船到达汕尾市遮浪对开海面。5月2日早上9时许,该木船向许涛等人驾驶的铁船驳接大麻,此后,两船逃离现场途中,被武警边防总队的巡逻艇截获。边防人员在木船上查获大麻草219箱,共4354公斤。经鉴定:现场提取的可疑大麻草中检出大麻的主要成份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

   法院认为:黄赏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从境外非法将大量大麻运入境内,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黄赏等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林等人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黄及其各自的辩护人辩称其不是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林振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是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应予采纳。黄成群及其辩护人辩称不知是载运毒品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与其他从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可以采纳。法院依照《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第26条、第27条、第56条、第57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黄赏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略。

   一审宣判后,黄赏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黄赏等人逃避海关监管,从柬埔寨非法偷运大麻进入我国海域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林河等人应从柬埔寨非法偷运入我国海域的大麻的行为,亦均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大麻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黄赏等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等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陈国超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本案起一定作用,予以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黄等量刑适当,但对陈国超量刑偏重,应予纠正。法院依照《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第26条第一、四款、第27条、第56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第55条第一款、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黄赏等人上诉;

二、主要问题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我国第一例走私毒品大麻适用死刑的案件。

   大麻因含有四氢大麻酚而具有毒副作用和人体依赖性。人吸食大麻,四氢大麻酚迅速由肺入血,尔后进入人体其他组织,对人体的心肺系统、内分泌系统与遗传、血液与免疫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均有相当的危害。四氢大麻酚还具有强烈的致幻作用,能刺激大脑皮层,使人的神经系统紊乱,从而诱发精神病。1988年1月,瑞典卫生部门发表一项研究报告表明,经常吸用大麻者(已经吸用50次以上),患精神病的人比一般人高五倍,偶然吸用大麻者,患精神病的人也要高出两倍。国际上首先对大麻管制的国际公约是1925年的国际阿片管制公约。19船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通过决议案,建议所有国家对大麻加强管制。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大麻是依赖性药物,建议将其置于法律控制之下。我国在刑事法律中明确将大麻列为毒品予以禁止并对相关行为处以刑罚,始于19卯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97刑法吸纳了该决定中的规定。但是,《关于禁毒的决定》和97年刑法只对以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对象的毒品犯罪规定了处刑的毒品数量标准,而对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刑的数量标准没有规定。对以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对象的毒品犯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特定毒品与海洛因的相当值确定处刑的数量标准。此前也有过多起对贩卖大麻的毒品犯罪予以处刑的案例。
    我国禁毒机关的专家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吸食毒品现象中,基本以吸食海洛因和鸦片为主的实际情况,参照毒品犯罪比较严重的有关国家对几类毒品的换算表(如大麻的相当值为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制定了国际上几种常见毒品与海洛因的换算值,供处理毒品案件时参考。其中,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即:1克大麻=0.001克海洛因。为适应打击毒品犯罪的迫切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一相当值,对以大麻为对象的毒品犯罪予以惩处。本案黄赏等人结伙大量从国外走私毒品大麻入境,在我国尚属首例,数量达4354公斤,也即相当于4354克海洛因,属于走私毒品数量大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全案应当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刑幅度内,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各自的犯罪情节,决定刑罚。因此,一、二审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相应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是正确的。


·蔡晓青侮辱案[第1046号] ——如何认定“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性质以及如何认 (2016-2-27)

·葛玉友等诈骗案[第1048号] 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处分财物 (2016-2-27)

·台州黄岩恒光金属加工公司污染环境案[第1050号] 如何认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 (2016-2-27)

·刘依善等贩卖毒品案[第1051号]对于认定毒品交易上家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如何把握 (2016-2-27)

·孙洪亮职务侵占案[第1101号]事前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谋,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 (2017-7-5)

·陈某、欧阳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102号]收购他人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 (2017-7-5)

·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103号]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 (2017-7-5)

·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第1107号]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7-7-5)

·郭锐、黄立新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108号]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收赃行 (2017-7-5)

·邵大平交通肇事案[第1118号]交通肇事撞伤他人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 (2017-7-5)

·梁保权、梁博艺信用卡诈骗案[第1120号]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归还的是否构 (2017-7-5)

·喻江、李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第1122号]——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集合社会 (2017-7-5)

·吴某某、郑某某故意杀人案[第1124号]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 (2017-7-5)

·刘吉良等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第1052号]“零口供”案件中如何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2016-2-27)

·李虎、李善东等故意伤害案[第1125号]故意隐瞒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而以“证人”身 (2017-7-5)

·李英俊故意伤害案[第1126号]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 (2017-7-5)

 
联系地址: 广州市 白云区鹤龙一路380号新时代广场A座A603 联系电话 :020 -3775 4695 电子邮箱:WeiYangLaw@163.com
Copyright © 2017 WeiYangLaw.Com 未央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524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