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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检察官想说服法庭之前先去说服自己:骆XX贩卖毒品一案辩护词
2015-7-2 7: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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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请检察官想说服法庭之前先去说服自己 

-----骆宇杰被指控贩卖毒品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词是辩护人根据庭审发表的辩护意见整理所得。基本涵盖了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

这个案子,辩护人在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时说:辩护人对这个案子的辩护感到很纠结。原因在于,辩护人在会见骆宇杰时,骆宇杰跟辩护人讲他很冤,他是被利用了。但问题是,本案的同案犯王洪在一定程度上供述了骆宇杰似乎确实参与协助了贩毒。这里用“似乎”一词,是因为辩护人对王洪、郑继波一些供述的不确定性和矛盾性(尤其是王洪在笔录里好像说骆宇杰知道购买毒品一事,但当庭却供述骆宇杰对购买毒品一事完全不知情,而郑继波在笔录中多次明确骆宇杰应该不知情,而当庭却说骆宇杰知情)。而证人蔡创和吴泽慧却又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指认了骆宇杰参与了贩毒。孰真孰假,辩护人在代理这个案子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在思索推敲,却不得结论。但假如同案犯王洪的供述属实,却又引出了新的问题,即找不到骆宇杰的犯罪动机。而且同案犯王洪和郑继波的供述本身也存在问题。

整体而言,辩护人认为认定骆宇杰贩卖、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应该认定骆宇杰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供述方面。

1,被告人供述方面,骆宇杰自始至终否认参与了贩卖、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他供述对王洪、郑继波谋划贩卖毒品不知情,只是出于玩乐性的日常生活帮忙,按王洪的要求开自己的车载了王洪、郑继波去了聚龙宾馆玩,而他自己并不知道是去取毒品。

2,同案犯王洪的供述,多次明确说明一开始骆宇杰对其购买毒品行为并不知情。而且其供述能推翻否定证人蔡创和吴泽慧的证言。比如201472日王洪供述笔录第6页,当公安机关问“疤二”在这个事情上起什么角色时,王洪说:“贩卖毒品的事,疤二一开始是没有参与的,我们也没有跟他讲。是昨天凌晨四五点钟我和继波说好了要到白云区拿货,这时我说我们没有车怎么去拿货,打车去又不安全,继波就说疤二有车,可以叫疤二开车去帮我们把货运回来。”同时,718日的笔录又是这样。当公安机关问王洪疤二是如何参与进来的。王洪说:“疤二一开始是没有参与,我跟疤二只是认识,关系并不算很好,贩毒这个事情,之前是没有跟疤二联系过的,我和继波商量好了要去拿货,继波说疤二有车,这样疤二才参与我们贩毒的事情的。”那么,这就存在了问题。因为根据蔡创陈述,是骆宇杰跟他打电话要购买毒品。根据王洪的上述供述,这便不可能。

3,同案犯郑继波的供述,六份笔录,除了最后一份,均明确是车开到了高速上,才知道王洪是要骆宇杰和其一起去拿冰毒。这除了说明了骆宇杰一开始对王洪购买冰毒并不知情外,也不管这后来在路上才知道王洪是要其陪同一起购买冰毒是什么性质,但同样推翻了证人蔡创的证言。即是骆宇杰最初联系其购买冰毒。

其次,证人证言方面。

1,证人吴泽慧陈述说,当时确实有三个人同时去了聚龙宾馆,但整个交易毒品的过程,实际上只有A男子。比如钱都是A男子给她的。经辨认,是被告人王洪(关于这一点,请法庭结合王洪、郑继波供述作出判断)。但并没有明确骆宇杰在聚龙宾馆具体做了什么。而负责交货的“阿叔”却又没有提供任何证言。

2,证人蔡创陈述了骆宇杰在案发前打过电话给他要购买冰毒,但存在问题。

如上所述,不管是王洪,还是郑继波,他们的供述不但未能印证蔡创的说法,而且都推翻了证人蔡创的说法。而根据骆宇杰的当庭供述,其通话清单中有和蔡创的通话记录另有他因。是郑继波、王洪借用了他的电话?骆宇杰只是替他们拨通了电话?那么,这其间有没有可能是因为蔡创表述不严谨,把这都描述为是骆宇杰和他通话?或者是其他原因?但无论如何,蔡创证言的真实性或者准确性值得怀疑。

被告人和同案犯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都是直接证据,而作为间接证据的书证、物证方面,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就上述直接证据而言,可以明确的是王洪出资购买了毒品,而骆宇杰对王洪购买毒品一事,以及塑料袋里装的是毒品一事,确实存在不知情的可能。尤其是骆宇杰本人自始至终坚称对王洪购买毒品一事不知情,是被利用充当了提供交通工具的帮手,更让辩护人加大了程度认为骆宇杰对购买毒品一事可能不知情。最为关键的是,王洪当庭供述说,骆宇杰确实不知道自己是在购买毒品!

最后,本案若认定骆宇杰参与贩卖毒品,犯罪动机不明。

通过案卷材料可以明确的是,骆宇杰并没有出资一分钱,而且王洪也明确没有分给骆宇杰任何报酬,而且王洪和郑继波都在供述中明确,用了骆宇杰的车,还为其加了300元油费。如果骆宇杰明知王洪是购买毒品还提供帮助,到底是何目的?如果只是义务友情帮助,冒这么大的风险,又有多大可能性?而反过来,如果按照骆宇杰的供述,只是借他的车大家一起去玩,而不知中顺便帮王洪运了毒品,更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如骆宇杰所说,他完全是被利用。

辩护人并不是说罗宇杰一定没有说谎,但通过上述证据情况和关于犯罪动机的分析,辩护人更无法确实其说了谎,而是说确实存在骆宇杰所供述的情况属实的一种很大可能性,即合理性怀疑。而且综合全部被告人的庭审供述情况,这种可能性比其说谎的可能性要大很多。

总之,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上述作为直接证据的相关供述明确无误的印证,证据链便断了,其他所有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放在一起,不是证据链只是证据拼凑而已。不能确定骆宇杰知情或参与贩卖毒品,仅仅是有这种嫌疑而已。也就是说有这种可能性而已。

关于此,公诉人在庭上规避了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中的尖锐的矛盾,硬要扣上帽子,更是让辩护人禁不住地想问一句:检察院想说服法庭,其有没有能不能说服自己?这根本是一个连检察院自己都不能说服自己的指控。

审判长,审判员,

但现在不是侦查阶段,是审判,是要定有罪没有罪的阶段,绝不可以是“有可能”有事实,而不是“明确无误”有事实。本案就是这种只有可能而不是明确的情况。这种“有可能”,说好听点这叫嫌疑,说难听点这就是不清。“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不应该是一种套话或帽子,必须得重视它的内涵和生命。这生命就是良知、担当、怜悯之心、使命感和职业精神。尤其是对这种可能会被处以极其严重刑罚的罪名。

 

本案骆宇杰的情况很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其被存在错误指控和冤枉的可能性很大。其被冤枉的可能性到底还能有多大,辩护人无法量化,仅上述情况,但辩护人请法庭一定重视。辩护人希望法庭能给辩护人说服的空间,并能坚持审判的独立性。

 

这个案子,辩护人已当庭请求法庭判决骆宇杰无罪,在此,辩护人再一次请求法庭判决骆宇杰无罪。

 

辩护人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刘峰 律师

 

                   20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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