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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得在明天为今天的行为买单!——关于要求对曾XX不予逮捕二次律师意见
2017-7-5 6: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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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得在明天为今天的行为买单!

——关于要求对曾XX不予逮捕二次律师意见

广州市XX区检察院检察长、卢检察员:

XX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一案,辩护人刘峰、曾祥发律师已于昨日(也就是727)在会见后并于当天下午及时前往贵院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同时,约见了经办人卢检察员并当面表达了相关律师意见。经办人卢检察员也及时安排了辩护人的约见。辩护人首先对卢检察员能及时接见本律师表示职业敬意和感谢。

但辩护人没有料到的是,辩护人昨日在表达律师意见时通过贵院案管中心了解到,公安机关在申请批准逮捕时,又更换了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所依赖的名义即非法拘禁,而又更换成了敲诈勒索的名义。所以,针对此情形,辩护人特向贵院出具关于要求不予批准逮捕的二次律师意见。请贵院根据最高检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将本意见入卷。

关于非法拘禁,辩护人已经在昨日通过书面和口头详细表达了意见,不复赘述。辩护人已当面明确向经办人表达意见,就本案,以非法拘禁对曾XX刑事立案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荒唐的,是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而以敲诈勒索申请批准逮捕,更是!而且,由于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的毫无关联性,从这一情形中,已经可以一叶知秋地窥见公安机关“先抓人,后安置罪名”的办案思路和心理历程。

关于本案案情,一次律师意见已经大致描述清楚,不再重复。但就敲诈勒索而言,辩护人想请贵院检察长和经办人员注意的是,所谓的敲诈勒索,是指手握对方把柄,索要非法利益。敲诈勒索具有隐秘性。就本案,辩护人不知道公安机关所指的“受害人”是谁?是受雇驾驶挖掘机铲除曾XX的农田上果树的司机,还是雇佣该司机的人,又或者是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法律界视为笑柄的政府?不管是辩护人,还是嫌疑人,都会深感迷惑。

本案的案情,是挖掘机司机当时驾驶挖掘机擅自铲除曾XX农田果树,曾XX在得知后前往予以阻止,并要求同该人理论,以及后来要求相关人员前来协商处理。相关人员既有政府人员,村委会干部,也有挖掘机司机的雇佣方,并最后以赔偿5万元了解了此事。这无论如何,都与敲诈勒索毫不沾边。是挖掘机司机和其雇佣方连带损毁公私财物在先,曾XX要求理论和赔偿在后,而且这一切都是在多人、多方参与下,公开透明进行的,辩护人甚至认为,这种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是进行民事赔偿就能完全解决的。如果是这一情形被公安机关视为敲诈勒索,那将是天底下最为颠倒黑白的荒唐。如果这一情形被公安机关视为敲诈勒索,不光是曾XX在迷惘,辩护人会迷惘,法律和法治亦会在迷惘。

卢检察员,

辩护人还想说的是,法律是理性,而不是谁的意志。否则,今天曾XX可以被胡乱地扔进看守所,明天,很可能就是其他人,甚至包括那些拥用政府权力的人。因为,谁都得在明天为今天的所做所为买单。本律师专门办理刑事案件,曾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过数起职务犯罪案件,部分当事人身份竟然高居市委书记、市长,便是很好的例证。

本律师明白,该案是一起由土地征收纠纷引起的。辩护人了解到曾有民众因该纠纷四处上访,甚至聚众到市委市政府发表不满情绪,该纠纷导致的社会矛盾曾经或者一直都为地区的治理带来沉重的压力。这也是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产物。俯视中国大地,这种现象还不是某一个地方特有的。但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法治未能跟上。发展再健全的国家都会有社会矛盾,地方有地方的矛盾,国家有国家的矛盾。正因为会存在矛盾,所以一个国家、社会才需要法律,只有依法解决社会矛盾才是正确合理的解决方式,否则,即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后遗症也是巨大的。一方面会纵容法律意识匮乏者继续无视法律,一方面将间接加剧社会矛盾,而最终的解决方案,还是要回到法律途径上来。所以,作为清明最后防火墙的政府司法机关,应该意识到依法治理的重要性和必然性。法律只能是法治的工具,是理性的工具,而绝不可以是谁,哪些人意志的工具。

政府的第一要务,是维护社会正义。这是西方哲人的话。而维护社会正义的具体落实,首先是看法律是否得到正确实施,让无罪的人不受到错误刑事制裁。中国法律和法治可以在少数执法者手里暂时性地迷惘,但却不能迷失。这句话,愿与贵院和阁下共勉。

如此赘言,只是希望贵院对曾XX一案严格依法独立审查,并及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此致

花都区检察院

 

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 刘峰律师

系曾XX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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