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 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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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接受热血被不公凝冻-刘峰律师代某家属给相关机关寄送的信函
2017-12-16 16: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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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们无法接受热血被不公凝冻

 

——关于本人弟弟YY强奸一案给司法机关的申告反映信函

 

广东省检察院郑虹检察长:

本人XX,男,山东XX县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现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导XX部队,身份证号码:372XXX,士兵证号:96XX部队61分队炮字第06XXX,系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法院(2016)粤2072刑初17XX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刑终1XX号刑事裁定书一案被告人(上诉人)YY的哥哥。本人弟弟YY被该两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目前本人弟弟YY已被中山市看守所交付广东惠州市监狱服刑。

该案从案发到二审终结,即从2016172017527,历经了差不多一年半时间。其间,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先后两次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没有任何实质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向中山市第二市区法院提起了指控,随后,中山市第二市区法院一审判决YY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YY不服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书面未开庭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关于该案,作为被告人(上诉人)家人,包括我在内的我们全部亲人整个历程都寝食难安,惶惶不可终日,既恐惧、担忧,又纠结、迷惘,既抱着希望迎接光明,又最终坠落在绝望的黑暗里。恐惧和担忧的是,我们的亲人毕竟涉嫌了犯罪,我们相信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会犯错,制造或导致不公和冤屈。YY会为自己可能的犯罪行为承担后果,付出代价。尤其是在案发初始阶段,我们对案情细节和真相毫无所知。强奸,是多么让我们作为亲人感到卑劣和丢人的事。我们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的亲人,但毕竟是案外人,只能在不过于怀疑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为YY辩护,厘清案情。但作为亲人,也是最了解YY的人,我们朴素而直接的意识,让我们对这个案件又无法不产生怀疑。只是我们也明白,这种朴素直接的意识,即便有着相当程度的理性基础,却无法直接对他人尤其是司法机关产生说服力。因为这一说服力最终要靠案情和证据。而这些有待于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只有静静等待案件进一步的进展。在强烈的煎熬痛苦中极力克制地静静地等待。

案子第一次侦查完毕,进展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时,我们的辩护律师进行了阅卷。我们的辩护律师和我们得以知晓了全部案卷和整个案情。我们不是法律工作者,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懂法律,尤其是一些细致的法律和司法原理,但是,综览了全部案卷,我们发现,本案的案情,不过是一名和我弟弟YY初次见面的女网友发生了两性关系,女方在事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报案,主张我弟弟YY强奸,即违背其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而YY本人并不否认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只是坚称二人均为自愿。全部的案件焦点不过是两人当时发生性关系,女方是否是自愿的问题。

我们虽然不是法律工作者,不懂细致的法律和司法原理,但我们进一步发现,女方的主张,除了她自己的说辞之外,就是一段长约十分钟的她自己录制的手机对话录音。对话双方是其和YY,对话时间是二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的不长时间,地点是我弟弟送其回去的轿车内。而最重要的是对话内容。女方不断地向YY表达YY的行为是强奸,YY则不断为自己申辩,我怎么是强奸了?

整个案情,提炼起来,也就是如此。一审的辩护律师首先向我们家属表达了他应该做无罪辩护的意见,我们也坚持认为,这样的证据,这样的案情断不能就判断构成强奸。我们认为,做出这一判断已经不需要精通细致的法律和司法原理了。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有些案件凭借常识和良知就可以明断是非。于是,我们对辩护律师和法院充满了期待和希望,并等待审理和判决。

但事与愿违,中山市第二市区法院一审判决YY犯强奸罪。我们瞬间从希望的山顶跌入绝望的深渊。尤其是,就这样的案情和证据,一审法院的判处依据竟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YY上诉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书面未开庭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而二审法院的依据依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而当我们想从辩护律师那里了解和理解何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辩护律师也是一脸茫然,欲言又止。我们也发现对我们而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成了一个巨大的漩涡,把我们的心和神完全漩了进去,我们想挣扎,但是越挣扎,被漩的越深。我们在该案件进展到今天,在我弟弟YY极度不服中被投入了监狱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反映信函的方式,把我们自己从这一漩涡中解救出来。

虽然不是法律工作者,但即便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都不能不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应该是神圣的吗?如何通过这个与我们有切身关系的案件,我们却明显地感受到了它竟然成了一句套话或一顶帽子。甚至成了一把不分青红皂白的掩盖公正、扼杀公正的利剑,直接朝着我们的头上劈了下来?

直到我们最近从国内一个律师的一篇辩护词里看到了这样一段话,我们才深感痛彻心扉,并意识到这一问题的本质和核心。这段话是这样的:

一起案件,如果是侦查阶段,完全可以凭借嫌疑立案展开调查和侦查,不必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前提,但审判,是要定有罪没有罪的阶段,绝不可以是“有可能”有事实,而不是“明确无误”有事实。这种只有可能而不是明确的情况,说好听点这叫嫌疑,说难听点这就是不清。“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绝不应该是一句套话或一顶帽子,必须得重视它的本质和生命。这生命就是良知、担当、怜悯之心、责任感和职业精神。

回到我们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到底在哪里?其背后掩藏的我们司法机关的良知在哪里?担当在哪里?怜悯之心在哪里?责任感在哪里?职业精神在哪里?就本案而言,司法行为是在尊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申辩的权利,还是在堵死他们实质上申辩的空间?

我们无法接受这样的不该有的现实。这不是司法的精神,更不是法律的精神,也不是我们这个国家的精神。甚至连人的精神都不是。

如果说,我们的这一反应意见尚没有具体依据的话,即便我们不是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不懂法律和辩护的真谛,那么我们作为普通民众还是要问:

一、本案除了女方的陈述和对话手机录音,是否还有任何证据指向二人发生两性关系时的女方不是自愿?

没有,完全没有。尤其是二审法院,明确意识到女方的陈述不足以确定事实,便把全部的依据导向了对话手机录音。在裁定书里为判决依据做了这样的描述:“经查,YY与黄某连的对话录音证明其有强行与黄某连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这段对话录音真的证明了吗?如何证明的?这段对话录音的性质是什么?

二、对话手机录音内容依然是二人的各自对立的主张,并且本质上是一个策划证据。

对话手机录音显示,女方不断地申明男方是强奸,男方则自始至终申明自己不是强奸,只不过以为女方后悔了,以及在月经期可能害怕是伤害而表达出一些窘迫。不像女方申明那样强烈和明晰。从而显示出更多的是安慰。

而这段录音,尤其并不是在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提供的,而是女方策划的产物。即自导自演的产物。策划证据本身如何能不经其他证据印证独立能就承担证明事实的功能?也就是说,其内容因为是主观策划的产物,其所要指向的证明事实,怎么可能确认其客观性和真实性。男方对被录音不知情,不可能未卜先知地刻意在录音里形成其逃脱责任的证据的主观意图,具有客观真实性,但女方的策划对话中,在这种巨大的蒙蔽下,男方是否有过自己是强奸行为的表述?女方在录音中的种种表述其客观有效性是否能超越其报案陈述?或者说,其和自己的报案陈述能有和本质区别?更进一步说,这甚至是一个完全失败的策划,因为男方何曾被套出一句和女方意图相符的话出来?不是相符,恰是相反!

而关于本案的其他不应对YY予以定罪的依据和理由,虽然还有诸多,比如女方先巨额“索赔”未果后报案、报案后不配合司法机关后续调查不知所踪、全身毫无伤痕、抓痕、衣物毁损、呼救或其他反抗痕迹等,就不再说了。

郑检察长,

我们既悲愤又悲哀于我们不是律师,却要像律师一样为自己申辩、阐释。这种悲愤和悲哀不亚于敌国来犯,我们被生灵涂炭,却又无能为力。之所以这样类比,因为本人不只是一名普通民众,不只是本案当事人YY的亲人和家人,本人还是一名一腔热血,为保家卫国奉献自己的现役军人。

可是,作为现役军人,当我们每天不管是被部队,还是国家教育我们应该誓死捍卫我们国家的安全、我们人民的生命、自由和尊严时,我们也确实将其作为应有的职业精神即军魂融入到自己的生命和血液时,我们靠着我们的热血在履行自身的职责时,我们到底该如何面对我们的亲人被我们自己的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我们自己家人和亲人的伤害?

我们无法接受热血被不公凝冻。我们无法接受荒唐的上演和继续。我们无法接受自我背弃和自我摧残。

请不要将一名军人的热血继续凝冻。

因此,特将情况反映于贵机关,请予以履责,维护公正。

 

致以

军人的敬礼

 

XX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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