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 刘峰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法法条解读 >> 正文
刘峰律师:【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2023-7-4 14:35:45
浏览:

正文: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刘峰律师解读:关于辩护权的规定。


·刘峰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 (2023-7-4)

·亲属被抓后,十分担心亲属挨打,该怎么办? (2017-6-26)

·罪名精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2014-4-4)

·贩卖5克毒品海洛因被判刑多少年? (2014-3-12)

·被羁押的公安人员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立功? (2014-3-8)

·警察犯罪后检举他人 亦属立功 (2017-10-14)

·人在看守所,家属什么时候可以去看人? (2014-3-28)

·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4-3-12)

·请律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17-6-26)

·去找办案警察的时候,警察告知通知书已经寄回家了,但没有收到,该如何办? (2017-6-26)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汇总表 (2017-10-31)

·刘峰律师:刑事中关于“立案”的规定 (2014-4-4)

·网络删帖索要钱财是否触犯刑法? (2014-3-18)

·临床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2014-3-8)

·刑事申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怎样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 (2017-10-14)

·刘峰律师: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2014-11-12)

 
联系地址: 广州市 白云区鹤龙一路380号新时代广场A座A603 联系电话 :020 -3775 4695 电子邮箱:WeiYangLaw@163.com
Copyright © 2017 WeiYangLaw.Com 未央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524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