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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中的死缓?
2014-3-21 1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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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死缓要件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死缓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1]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死缓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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