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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3-7-6 16: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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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刘峰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了五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类型。至于具体处理方式是撤销案件,还是不起诉,或者是终止审理,还是宣告无罪,要看案件是在什么时间点发现的。

该条规定需要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来适用。尤其是超过追诉时效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两种情况。

(关于追诉时效,刑法规定如下: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2、法定追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4、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二十年以后认为要追诉的,须报请追高检察院核准。在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实际上,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一纸空文,实践中很难碰到因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追究的案件。

(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规定如下:1、侮辱案  2、诽谤案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虐待案  5、侵占案)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侦查机关无权侦查,由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

不过,严格来说,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案件并不是并同关系,而是包含关系。自诉案件不仅包含告诉才处理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追究而未追究的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的案件两种。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的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具体包括: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但后两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总的来说,不光追诉时效,包括自诉案件的规定,都没有现实的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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